2008.6.22
政府欠人民錢,說不還就不還
中時社論

一位市民依照市府發出的稅單如數繳納房屋稅,誰知政府適用了錯誤的稅率超額課稅,數字不大,但是一錯就連錯十五年。一個問題來了:政府該不該退還多繳的稅款?
市政府說,依照稅法規定,只能退五年的溢繳額,市民請求另外十年退款的權利,因為時效已過而消滅。不服氣的市民問:「我如果不能要,政府明知道多課了十年的稅款,該不該主動還給我?」政府的回答是,還不還給你,是我的權力,不還你也不能要!市民提起訴願,引用一位稅法名教授的著作說政府在此情形應該還錢,這位稅法教授恰巧就是訴願委員會委員之一。訴願結果卻與教授書中見解不同:政府有理,財政部說不必還就不必還,市民沒有資格要!

市民還是不服氣,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請求法院評理,希望法院依照職權告訴政府:你是政府,不該如此傲慢,應該主動把多課的稅款還給人家。法院裡的法官做出了裁判:政府有理,時效過了,市民沒有資格要,因為最高行政法院也曾判決,時效過了,政府說不必還就不必還,明知違法也不必還;法律並不要求政府必須還錢,政府愛還不還,法院不過問!

然而,這是法治國家裡政府該有的態度嗎?是法院該有的態度嗎?這樣的判決,如果就是台灣法學教育中普遍教導的公平正義標準,公平正義究竟是什麼?條文滿滿的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,竟然找不到條文要求政府還錢?其結果,就是傲慢的財政部,用函釋告訴市政府:不還,不許還,說不還就不還!行政程序法有一條說政府如果願意還就可以還,條文寫的漂亮,政府可以用來驕傲地告訴人民這是一部美好的法典;實際的情況則是,財政部不許下級政府還錢,政府從來沒有主動還過,法官也不用這一條要政府還錢。法律條文更像是立法院寫來供做觀賞的擺設,在現實的社會生活裡,毫不發揮作用,而政府官員、法學教授、還有法院法官,若都安之若素,視為理所當然,於心毫無愧怍,難道就是台灣所應追求的法治正義?

這個案子,足以見微知著。法院的法官與政府的官員,有沒有想過:時效制度該是蒙住一切公平正義眼睛的絕對真理嗎?時效制度,無非是不要保障在權利上睡覺的人,也就是認為錯過時效的人自己疏忽,所以不值得保護。但是,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民有錯,錯誤會大過政府違法發錯稅單的過犯嗎?明知自己違法的政府,拿著時效當理由,說什麼也不肯主動將逾時部分的溢收稅款退還,態度不該檢討嗎?還是骨子裡是為了避免退還稅款的行政麻煩呢?

同理,法院不該自居市民的位置設想,用同理心從事司法審查嗎?違法的政府,不計時效已過,把明知不該收取的稅款還給按照稅單納稅的市民,不是法律與法官應該追求的公平正義嗎?現在,一切都是那麼理所當然,政府鐵面無私,法院對任何人都不假辭色;證明了行政法院被呼為「駁回法院」不是無因;可能也證明了法官是官、官官相護的普遍社會認知。至於這樣同時也正在埋葬「司法為民」的崇高司法改革理想,埋葬了憲法要求政府守法、尊重人民權益的基本要求,又有誰在計較?

要不回稅款的小市民,其實是位知名的律師,本案中他動員了許多律師、會計師絞盡腦汁、遍引法條、引經據典,卻被政府與法院教訓什麼才該是真實世界的公平正義─一種與社會常識相反的公平正義,現在他只能自嘲「法律白學了」。專業律師遭遇如此,一般人還有機會嗎?其實類似的案例所在多有,律師不該享受特權,卻是一個受害人的範例。消息見報,立法委員已有修法改善的提議,可是,難道不修法就不該還嗎?

台灣在解嚴之前之後,經歷了很長一段歲月,不知法治與社會正義為何物。好不容易有了政黨輪替,換上一位要以「人權立國」的律師總統,也出了一位號召「司法為民」從事司法改革的司法院院長,又好不容易二次政黨輪替,再換上一位篤信法治的法律人總統,也換了一位司法院院長。而政府人員,從中央的財政部到地方的市政府,從行政部門到行政法院的法官,卻依然故我,官話連連地告訴一位律師小市民,多繳的稅白繳了,政府絕不主動返還,人民也無可奈何。

如此只問形式邏輯,匠氣僚氣十足,法治正義豈有容身之地?政府追討人民欠稅的嚴峻,與不肯退還人民稅款的輕蔑,對比那麼強烈,又那麼地相似。個別人士稅款的損失微不足道,有無能夠實現社會正義的法治態度,則是台灣必須計較的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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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enry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