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近短時間能去的景點差不多都去過了, 所以最近除了上班都在電腦前面宅著, 沒什麼特別的事好記, 只有一些新聞, 但照片傳了不少, 之前沒傳的都傳得差不多了. 過幾天可能會找幾個台灣人一起到附近的 Byfield 走走吧, 滿原始的森林, 之前我自己去探了一下路, 那次沒時間長留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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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論-政治不能干預司法,個案也不能破壞法治
2009-07-01 中國時報 【本報訊】

 

     扁案司法審判持續進行,陳水扁仍受到法院羈押,其子女亦因偽證等事由遭到限制出境。陳水扁在獄中聲言致函馬總統,要求對於陳幸妤遭到限制出境網開一面,理由是限制過度恐將引起當事人自己甚或攜子尋短。

     對陳水扁致函馬總統的舉措,民進黨不知會如何看待,但陳水扁的做法對台灣的法治至少形成兩項無形的傷害。某人應否受到限制出境的待遇是司法應該公平對待的問題,但以尋死做為抗議限制出境的對策,並不具有說服力。說是遭到限制出境者將會痛不欲生到攜子尋短的地步,恐非正常反應,也難激發社會同情,反予人質疑是否急於出國理財或是以死要脅執法者的觀感,說穿了,只是對抗司法的政治手腕罷了。

     政治人物涉及司法,不肯在法院中以理自辯,而只是一味以遭到「政治追殺」為名從事政治鬥爭,引發朝野政客諸多制式反應,對自己的案件不但沒有幫助,反予人利用政治情緒抹黑司法程序的印象。

     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,對於司法高層與檢調首長,呼喚隨心,任加指使,今日看來,顯是他心目中認為理所當然之事,這原是他昔年在野期間極力撻伐聲討的景象,後來明知故犯,已是令人不齒;現在繫獄期間,竟又致函總統要求解除出境限制,如何不令人質疑此中懷有政治算計,想要讓支持者繼續相信司法可受執政的總統擺布左右。然而執政者既然不該左右司法,馬總統又何能解除出境限制?陳水扁當年與司法的瓜葛糾纏,於今又豈能不受非議?所以誰都知道,陳水扁不過是在告訴支持者,只需要在政治上選擇支持陳水扁就是了,不必去問任何體制是非、法治道理。赤裸裸地使用政治手段踐踏法治體制的行徑,難道不是在傷害台灣法治?

     陳水扁決定盲目地訴諸政治手段,傷害台灣的法治,早已不是新聞了,民進黨是否繼續遭他裹脅,盲從追隨,恐怕社會上願意寄以期待的人也愈來愈少了。饒是如此,我們也還要從另一個角度提出觀察。陳水扁的態度令人齒冷,民進黨的聲援政治動機可議,但是此中也確定有兩項議題,值得跳出情緒陷阱,純就制度改革的面向做持平的探討。

     第一是審前羈押制度。在無罪推定原則無論如何不容破壞的前提之下,審前羈押一定只能是例外,不能是原則。不僅陳水扁案如此,一般升斗小民的案件尤然。固然不能因為陳水扁政治身分特殊,就給予一般人不能享受的特權,也不能因為陳水扁令人痛恨,就認為他所受到的待遇,必然沒有可資檢討之處,以致一般人也該同樣對待。審前羈押的主要理由應該是防止逃亡與制止虞犯。重罪羈押絕對不是理由,串證羈押也極易成為過度限制辯護權利的弊端,應該嚴格把關,不許輕用。交保以及定期報到,也恆該是法院思考逃亡羈押的優先替代選擇。「犯罪嫌疑甚重」本身絕對不能成為審前羈押的理由。陳水扁不應該在修法之前享受例外特權,但也不能因為有了陳水扁的惡例,就閉塞修法的努力。民進黨不去聲援個案,致力修法以造福通案人權,或許能贏得更多的政治公信力。

     第二是限制出境的問題。限制出境其實是限制被告住居的一種方法,我們無意當下討論陳幸妤是否應該限制出境,也並不認為她受到限制的實質顧慮並不存在。所要討論的是,應該由誰來限制出境。目前的實務是由檢察官限制出境,然則限制被告出境,仍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,也構成人身自由、旅行自由的限制性強制處分,其威脅人權的程度,並不亞於監聽。監聽已經改為要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,檢察官仍然握有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大權,正當程序上極有可議之處,陳幸妤如此,一般人也是如此。不是為了陳幸妤,為了一般人,相關的制度與程序立法,應該進行檢討。

     馬總統可以將個案請求送檢座處理,何妨在羈押與限制出境的制度之上,進行改革,以兌現提升司法人權的競選政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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