惡法亦法。還沒有人受影響時就發現了問題,很好,快修法;但當已經有複雜的關係陷入其中,就必需依法論法,情與理是在法之下、有空間才能揮灑。

「我不知道」並不能讓法條直接作廢。不論合理與否,當法條已訂定、當有人依照遊戲規則來走,他就應該受到保障,不能因為他沒錢就該死,但同樣不能因為他有錢就該死。如果他確實因種種優勢與專精而占了便宜,但也設法用別的方式補償對方,其實已屬厚道!(然後,法條的缺點已被發現,趕快修正。)

至於政府,遊戲規則是你訂的,保障守法當然是第一要務,在此前提下,才是照顧因不了解法律而吃虧的人。

都更條例是否為惡法,我不知道;建商是否真一切都合法,我不知道;強拆是否有不法勾結,我不知道。但我知道我的想法和立場如上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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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enrycha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